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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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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承包租赁能否作为股东出资

在大多数国家,上述用益物权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的只有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可用作出资标的物的绝非土地使用权一种,因为究其本质,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并无本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规定,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从侧面肯定了农户可以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如公司股东作为入股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由于股东本身的原因被收回或未能按章程约定的期限行使则视为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