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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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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艇买卖合同诉讼执行案

1、案情简述

  2008年3月原告宁波XX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参加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的游艇展时。被告陈XX主动上前并自我介绍称为上海XX游艇俱乐部负责人,想借我方展台招揽游艇俱乐部会员,展览结束后陈XX建议我方将游艇卖给他以节约参展游艇运回费用,于是被告就以上海XX邮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和原告签订了游艇买卖合同,被告承诺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付70%,余款于船检完成后支付。但后被告利用原告保存游艇麻烦的心里提前将游艇提走,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款,每次原告去催款,被告态度都很好都书面承诺新的付款日期,但3个月过去被告还是分文未付但已利用原告的游艇在外招募会员,原告于是委托寿xx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2、案件代理过程

  寿xx律师接受委托后,感觉买卖合同上所盖上海XX邮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可能为假,于是先去工商局调查核实其真实性,果真为假公章。本律师根据以上事实,给出委托人以下2不同诉讼方案供选择:(1)以被告陈XX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局报案;(2)已买卖合同名义先起诉上海XX邮轮管理有限公司,后再变更或追加陈XX为被告。考虑到新游艇已给被告使用了几个月,损失很大,通过方案一刑事诉讼很难得到相应赔偿,委托人最后选择了方案2,最后迫于压力,陈XX承认了假公章的事实并承担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归还游艇并赔偿游艇巨额损失)。

  在本律师的建议下,为避免夜长梦多游艇被被告转移,委托人立即派人将游艇吊装好运会宁波,同时在被告未能按判决时限支付赔偿金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为逃避执行,一方面假装答应将车抵债,同时却将车抵给第三人,玩失踪并私自安排逃到日本,在查封冻结车辆无效又找不到被告人后后,本律师又建议法院发司法协助令限制被告处境,最后被告不得不主动和本律师联系并将汽车交付过户给委托人,执行顺利结案。

3、本案启示

  本案操作此所以如此之难,本律师总结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以核实签订主体的真实性,最好请律师去工商局核实。

  要坚持不付款不交付的原则,不要为了怕麻烦而轻易交货。

  看看情况不行,对方一直分文不付,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作相关调查确认,以免错过最佳诉讼时机。

  诉讼方案要区别自己是"争气(搞人)"还是"争财"而定,否则有可能最后得不偿失。

  执行时应完全摆脱法院的被动执行,有律师根据被告情况主动调整才能最终执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