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光伟

李光伟

联系我们

  • 姓名:李光伟
  • 电话:18085236180
  • 邮箱:18085236180@163.com
  • 证号:152012014100422082
  • 律所: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13栋15层
您当前的位置: 遵义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效力 >正文
分享到:0

合同法之合同代表行为

  法人是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意思表示由其意思机关决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代其作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然代表,他们行使职权的行为视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来进行,他们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署协议、履行协议,其他员工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签署合同等经济活动是基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授权,是受他们的委托而进行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就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所以,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或其他组 织来承担。虽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有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限约束,但对于合同相对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 的权限到底有哪些,他们只需确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是在履行职责即可,法人或其他组合的内部规定不应对合同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 交易安全,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其授权范围,而仍与之订立合同,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因为这时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其他组织是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