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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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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合同时效问题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以下是可撤销合同时效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可撤销合同的时效问题

    1、相关理论及法条规定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在此,我们会发现两个难点:一是《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是否也是不变期间,第二就是这1年的起算时间。我们有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立法者在《合同法解释(一)》中没有把《合同法》75条中的1年规定进去。这样做是否隐含了,这个1年与合同法第55条中的1年在性质上不一样。审判实践中,也存有分歧...全文>>

    ◇确认可撤消合同的诉讼时效方法

    2005年7月1日某公司胁迫性质强制和我们订立了一份合同的,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胁迫行为,该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请问撤消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是订立之日起一年内还是履行期届满一年内?谢谢(该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05年7月1日-2005年12月30日)

    合同法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全文>>

    ◇赠与合同可撤销 诉讼时效只一年

    老两口无子 为解决养老赠房给外甥 但对方不尽赡养义务―――

    麻烦事儿

    李某夫妇膝下无子女。为解决养老送终问题,2004年3月,李某夫妇商量将房屋赠与李某外甥张某,并办理了公证,张某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全文>>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全文>>

    ◇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及其时效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6年4月17日某市法院判决被告雷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0万(借款时间是在2005年7月16日),原告于2006年5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雷某并无个人财产,且雷某已与张某在2006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所以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做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在调查中发现,雷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原告做为证据在雷某和陈某借款一案中提供的...全文>>

    ◇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在制度功能上并不一致

    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在制度功能上并不一致,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凡债权请求权,无论其发生原因及请求权内容为何,均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包括契约履行请求权及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从各国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来看,都不适用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包括无效的确认...全文>>

    ◇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与时效的适用

    一、问题的产生

    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消灭时效的制度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所谓“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1] 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如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与他人交易,后来由于情事变化不愿履行,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另外,还存在无效合同签订并履行,而且时隔久远的情形,如果判令合同无效,则会损害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有效的期待而产生的利益,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全文>>

    ◇合同相对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三、合同相对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相对无效是指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并有义务在撤销期间内如约履行合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加以撤销或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加以中断、中止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即告消灭。可撤销合同于除斥期间内被撤销或变更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撤销或变更的效力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全文>>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问题

    在理论上,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表现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 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虽然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发生争执时,往往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产生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及起算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引起的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