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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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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和几个具体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发布《百货纺织品商商购销总合同》、《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一(二)》、《化肥、化学农药、农膜商品购销合同》,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其他商品的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将陆续修订、制定发布商业部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发布的《百货、文化用品商商购销合同》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废止。这两个部颁规章废止后,凡使用《百货、纺织品商商购销总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的,均按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使用自制合同文本的,按《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执行附件一、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二、百货、纺织品商商购销总合同三、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一)(二四、化肥、化学农药、农膜商品购销合同名称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题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商业部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在商业(包括粮食、供销合作社,下同)部门逐步推行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业部门推行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其目的是逐步规范商业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完善购销(调拨)合同的管理,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商业部门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既要积极提倡、宣传,引导当事人自觉使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在实施步骤上又要力求稳妥,逐步推行第四条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商业部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商品和行业特点起草设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商业部统一发布,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五条商业部发布的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通用的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一样,属于全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系列,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商品购销活动,允许当事人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和手抄合同文本;对要求迅速交易的购销活动,允许当事人以电报、电传、电话等形式达成协议,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具体第六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便当事人使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按其示范文本的内容、格式增加当事人名称、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和固定的商品名称、型号等,自印自用。具体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具体商品主营公司统一印制,酌情收取工本费,供需要数量较少的当事人领取使用第七条对一九八四年以来商业部制定、印发的有关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附件确定的各种具体商品购销合同文本,在未修订、宣布废止前,继续有效。在上述商品购销合同文本修订、重新发布后,原有的合同文本允许继续使用,避免浪费第八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广泛宣传逐步推行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当事人因购销活动需要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应采取罚款、限制企业评优、升级等制裁手段;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的调解申请应予受理第九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推行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按照分工、相互合作,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条本办法由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章名百货、纺织品商商购销总合同总合同号字第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有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商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