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光伟

李光伟

联系我们

  • 姓名:李光伟
  • 电话:18085236180
  • 邮箱:18085236180@163.com
  • 证号:152012014100422082
  • 律所: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13栋15层
您当前的位置: 遵义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法规 >正文
分享到:0

  本公司拟受让a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未签订前,本公司与出让方a商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备忘录》或《股权转让意向书》,所约定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请问:

  1、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备忘录》或《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书》这两种文件哪种形式法律效力更强?

  答:1、该老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签订了相关协议,此协议一般可以理解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除了转让方以外的老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不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老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名字叫备忘录、意向书,但内容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2、两种法律效力不分强弱。

  3、一份合同不论名称叫什么,关键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基本内容。